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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81执1824号

曾国强、张运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曾国强;张运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81执1824号申请执行人曾国强,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被执行人张运祥,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申请执行人曾国强与被执行人张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81民初4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受理费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了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181执1824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沈伟武

审判员  潘 玲

审判员  陈南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小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