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81执1824号申请执行人曾国强,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被执行人张运祥,男,197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申请执行人曾国强与被执行人张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81民初4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受理费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了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181执1824号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沈伟武
审判员 潘 玲
审判员 陈南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小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