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26执252号
申请人:高明生,男。
被执行人:周依群,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明生与被执行人周依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依群应偿还申请人50,943.5元及以借款本金3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4年4月28日起计算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5元、执行费476元。现因申请执行人高明生与被执行人周依群达成私下执行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19)湘0426执252号一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明生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伍中民
审 判 员 周 虹
审 判 员 李 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小明
书 记 员 张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