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81刑初41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青山,男,1964年4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刑检刑诉〔2019〕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青山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梦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青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1日中午,被告人杨青山在本区刁镇夏侯村的家中饮酒后,驾驶鲁AE××××小型客车沿湖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路桥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杨青山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38mg/100ml。被告人杨青山于2019年3月13日经电话通知自行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青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归案记录、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查获照片、被告人杨青山的供述、证人侯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青山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以被告人杨青山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青山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至五千元,可以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青山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青山具有自首的处罚情节,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青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克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