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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21财保158号

胡爽、高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胡爽;高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421财保158号

申请人:胡爽,男,199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

申请人:高育,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申请人胡爽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被申请人高育名下280000元的财产,并以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所投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爽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高育的财产280000元。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胡爽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 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鹿妤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