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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323民初2129号

石文海与王仁、张淑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3-12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石文海;王仁;张淑琴;王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宁0323民初2129号 

原告:石文海,男,196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王乐井野湖井自然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仁,男,196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青大华普第****。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张淑琴,女,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青大华普第****份号码×××。

被告:王义,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雅居苑**××。

原告石文海与被告王仁、张淑琴、王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文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仁、张淑琴、王义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按每月600元计算,至起诉之日暂计5000元,合计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0年4月20日,三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元,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月利6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支付过部分利息,后以经济困难拒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借款借据原件一份,证明2010年4月20日三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真实、合法、有效,依法予以采信。被告王仁、张淑琴、王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仁、张淑琴、王义于2010年4月20日向原告石文海借款30000元,于借款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款借据一张,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书面约定月息600元。借款后三被告偿还部分利息,下剩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未予偿还。庭审中,原告当庭放弃借款利息5000元的诉讼请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石文海的当庭陈述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原告石文海与被告王仁、张淑琴、王义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被告王仁、张淑琴、王义作为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偿还义务。故对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案涉借款本金30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案涉借款利息的诉请,原告当庭予以放弃系对自己权益的处分行为,亦属有效行为。故对借款利息,本院不再处理。被告王仁、张淑琴、王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仁、张淑琴、王义共同偿还原告石文海借款本金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8元,由被告王仁、张淑琴、王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员  李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江聪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