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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322执2566号

李铁军、周桂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铁军;周桂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322执2566号申请执行人李铁军,男,1970年1月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执行人周桂莹,女,1991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铁军申请执行周桂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8)豫1322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桂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周桂莹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登记和网络银行等财产信息,除被执行人在银行有零星存款外,未发现周桂莹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存款数额较小,申请人不要求处置。经本院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桂莹名下有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周桂莹长期外出,无法实施拘留。本院已于2019年6月15日对被执行人周桂莹实施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人李铁军,申请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予以认可,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周桂莹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322执256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东升

审 判 员  吕海鹏

代理

审判员  陈小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