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11执80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于晓丹。
被执行人:础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凤琴,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于晓丹与被执行人础明集团有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劳人仲裁终字【2018】第200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裁定如下:
一、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406元;
二、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工资5113元;
三、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1254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人的执行请求为,执行金额2706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2672元,现已完成向申请执行人放款。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大劳人仲裁终字【2018】第2007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石铁
审判员李书印
代理
审判员何思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