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民初12720号
原告:东莞市广展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石大路石龙坑路段**。
法定代表人:李金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建华,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东莞市广展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常甲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9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借款68000元,违约金6800元,合共:748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2014年起认识,被告自行购买车辆挂靠原告单位。2017年3月9日,被告以经济周转困难,货运有好做,提出借款购车增加生意。被告购买粤S×××**号车后,支付完25506元车款后,剩余68000元向原告出具借款协议,双方约定被告每月9日前归还2834元,分24期完成。车辆交付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费用,为维护原告合法利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及支付违约金。被告没有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未提交证据到庭。
本院查明并确认如下事实:2017年3月9日,东莞市××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贷款人,刘建华作为借款人签订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1、刘建华于2017年3月9日在东莞市××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粤S×××**号车辆,欠东莞市××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车款68000元;2、经协商,刘建华分24期还款,每期还款2834元,需在每月9号前支付一期车款;3、如刘建华逾期未还所有车款,需多还借款金额百分之十。东莞市××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主张其并未向刘建华交付借款,而是将粤S×××**号车辆交付给刘建华,粤S×××**号车辆现登记在东莞市××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由刘建华实际使用,二者之间还存在挂靠关系。东莞市××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另称,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后,被告未向其支付任何购车款。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以及本案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刘建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到庭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根据原告的陈述,本案并非出借人交付借款,借款人归还借款的借款合同纠纷,而是原告向被告出售粤S×××**号车辆,被告分期支付购车款的买卖合同纠纷,即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名为借款合同,实为买卖合同,原告主张的借款实为购车款。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协议,被告拖欠原告购车款68000元,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购车款68000元。因被告逾期支付购车款,根据协议约定,原告主张违约金68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刘建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广展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68000元。
二、限被告刘建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广展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83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建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常甲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琛懿
书记员 吴淑君附:本案适用的部分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