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刘克本,男,194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
被执行人:周明明,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执行刘克本与周明明民间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2018)洛仲字第14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豫03执234号。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豫03执234号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款113109元及执行完毕时相应的利息,及执行费1597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2、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2019年6月17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民政、不动产、银行、车辆等信息,未查到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到洛阳市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4、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未未查到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5、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到伊川县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6、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到申请提供的被执行财产线索所在地调查洛阳周氏银器博物馆财产情况,未查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7、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向被执行人进行送达和网上公布。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等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无法提供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书面申请法院暂不处置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艳红
审判员 杨 洪
审判员 沈可可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蔓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