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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482执37号

申请执行人管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管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82执37号申请执行人管某某,男,1955年5月11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1年8月17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住常宁市。申请执行人管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482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管某某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湘0482民初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恢复执行,且不受时效限制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恢复执行,且不受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伟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唐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