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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81执1766号

滕州三六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滕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滕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滕州三六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滕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481执1766号申请执行人滕州三六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月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山东滕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481民初62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滕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滕州三六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院内的厂房、办公楼及机器设备一宗(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志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佰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