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02民初1947号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对原告杭传义与被告杨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鲁1502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9)鲁1502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第一、二行“被告共计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174.12元、利息8078.11元。”补正为“被告共计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87.06元、利息8078.11元。”二、(2019)鲁1502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杨占利返还杭传义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扣除已给付借款本金20174.12元,尚需给付借款本金69825.88元,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0.8%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8078.11元;”补正为“杨占利返还杭传义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扣除已给付借款本金10087.06元,尚需给付借款本金79912.94元,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0.8%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8078.11元;”
审判员 李 穆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广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