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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02民初1947号

杨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占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502民初1947号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对原告杭传义与被告杨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鲁1502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9)鲁1502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第一、二行“被告共计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174.12元、利息8078.11元。”补正为“被告共计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87.06元、利息8078.11元。”二、(2019)鲁1502民初194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杨占利返还杭传义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扣除已给付借款本金20174.12元,尚需给付借款本金69825.88元,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0.8%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8078.11元;”补正为“杨占利返还杭传义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扣除已给付借款本金10087.06元,尚需给付借款本金79912.94元,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0.8%计算,扣除已支付利息8078.11元;”

审判员 李 穆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广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