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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5执876号之三

安学敏、郑州吉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学敏;郑州吉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崔洪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5执87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安学敏,男,196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登封市。

被执行人:郑州吉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郑州市**大学南路**院**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3XARCG83。

法定代表人:崔洪闯,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崔洪闯,男,1973年6月30日生,汉族,,住登封市,住登封市v>本院在执行安学敏与郑州吉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崔洪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8)豫0185民初4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州吉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崔洪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崔洪闯河南登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岳庙分理处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彬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