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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3民初2957号

于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于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03民初2957号

原告:于某,女,1972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张某,男,1974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  胡维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皓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