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03民初2957号
原告:于某,女,1972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张某,男,1974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原告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 胡维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田皓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