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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藏0302执恢1号

薛建海与西藏大川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6-28
所属地区
昌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薛建海;西藏大川矿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藏0302执恢1号

申请执行人:薛建海,男,1967年9月出生,汉族,系青海省格尔木市人,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委托执行代理人:龚德江,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西藏大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昌都市。

法定代表人:杨传舜,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薛建海与被执行人西藏大川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昌都市卡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藏0302民初140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藏0302执恢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措仁群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卓玛央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