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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5执71号

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曹普工艺有限公司、李金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7-3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山东省曹普工艺有限公司;李金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05执71号

申请执行人: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省曹普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李金亮,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李金亮,男,1959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本院在执行欧力士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曹普工艺有限公司、李金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案,因双方目前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法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现因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沪0105执71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敏

审判员  王锋

审判员  张青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路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