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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02民初811号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庄集支行与刘文轩、吴月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4-07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庄集支行;刘文轩;吴月景;刘海军;刘俊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02民初811号

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庄集支行。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李庄集。 代表人:周建刚,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

被告:刘文轩,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吴月景,女,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刘海军,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刘俊生,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庄集支行与被告刘文轩、吴月景、刘海军、刘俊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刘文轩、吴月景、刘海军、刘俊生因常年在外不在家,联系不上本人。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现公告期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现公告期满,应恢复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诉讼

审 判 长  徐进升

人民陪审员  陈桂素

人民陪审员  胡金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绍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