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03执1047号申请执行人刘敬兰,男,汉族,1970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执行人刘海兰,男,汉族,1968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申请执行人刘敬兰与被执行人刘海兰不当得利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303民初80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278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4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催告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敬兰与被执行人刘海兰于2019年6月18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1、经双方计算刘海兰共欠刘敬兰本金27800元,诉讼费247.5元,利息8340元(自2018年3月15日至2019年6月18日计算的利息);2、被执行人刘海兰于2019年6月18日前支付3500元(含诉讼费247.5元),剩余部分每月20日前支付3000元至款全部付清时止,还款期间的利息刘敬兰自愿放弃;3、如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刘敬兰有权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9)豫1303执104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 伟
审判员 陈元舵
审判员 吴志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 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