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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7民初3031号

刘茂杰与庄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茂杰;庄欠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7民初3031号

原告:刘茂杰,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剑(系原告之子),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莒南县。

被告:庄欠金,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莒南县。 原告刘茂杰与被告庄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原告刘茂杰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刘茂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刘茂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茂杰负担。

审 判 员 王维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慕学婷

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