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7民初3031号
原告:刘茂杰,男,196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剑(系原告之子),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莒南县。
被告:庄欠金,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莒南县。 原告刘茂杰与被告庄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原告刘茂杰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刘茂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刘茂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茂杰负担。
审 判 员 王维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慕学婷
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