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681执107号申请执行人曾令章,男,1955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被执行人湖南省胜一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法定代表人黄雪辉,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曾令章与被执行人湖南省胜一塑胶电器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作出的(2018)湘0681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并己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省胜一塑胶电器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令章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执行。2019年2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省胜一塑胶电器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曾令章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2月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3月21日向不动产中心、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中心、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经执行査明,被执行人湖南省胜一塑胶电器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南省胜一塑胶电器有限公司委托他人己向申请执行人曾令章支付现金5,000元并约定分期支付。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3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于2019年5月20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同日将被执行人湖南省胜一塑胶电器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6月3日通过电话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釆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由被执行人湖南省胜一塑胶电器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曾令章支付劳务工资15,400元;2、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执行人湖南省胜一塑胶电器有限公司承担。己执行到位5,000元,尚有10,492.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釆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志
审判员 王树理
审判员 王凤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