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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802执346号

李炯与杨梅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李炯;杨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802执346号

申请执行人:李炯,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杨梅,女,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炯与被执行人杨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的(2018)川1802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炯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炯与被执行人杨梅于2019年6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直到借款本息还清为止。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

裁定如下:中止(2019)川1802执3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建华

审 判 员 刘 力

审 判 员 黄荣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晓蓉

书 记 员 曾琴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