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802执346号
申请执行人:李炯,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杨梅,女,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炯与被执行人杨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作出的(2018)川1802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炯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炯与被执行人杨梅于2019年6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直到借款本息还清为止。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
裁定如下:中止(2019)川1802执34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建华
审 判 员 刘 力
审 判 员 黄荣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晓蓉
书 记 员 曾琴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