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1民初5464号
原告:巩义市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桐本路东侧世博.领秀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586026274A。
法定代表人:李继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培,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丛丛,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巩义市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丛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
原告巩义市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义市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巩义市佳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杜占元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