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527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张存敏,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72********,住绥宁县武阳镇干坡村**。被执行人曾祥阳,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70********,住绥宁县长铺镇大公坪居委会大公平路**。张存敏与曾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湘0527民初956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曾祥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存敏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标的13999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9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曾祥阳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文
审判员 莫文召
审判员 梁利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