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31110号之一原告魏灵苑,女,汉族,1982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朱捷,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传鑫,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顺娣,女,汉族,1977年6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刘晶晶,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魏灵苑与被告邹顺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9686504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已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8)粤0304财保143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名下相应财产。现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邹顺娣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产中占有的50%权利份额(不动产权证证号3000562965)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安武
人民陪审员 王子牛
人民陪审员 解利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依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