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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31110号之一

魏灵苑与邹顺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5-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灵苑;邹顺娣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31110号之一原告魏灵苑,女,汉族,1982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朱捷,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传鑫,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顺娣,女,汉族,1977年6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刘晶晶,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魏灵苑与被告邹顺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9686504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已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8)粤0304财保143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名下相应财产。现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邹顺娣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产中占有的50%权利份额(不动产权证证号3000562965)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李安武

人民陪审员  王子牛

人民陪审员  解利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依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