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甘0602民初580号
原告:张某,女,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被告:杨某,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杨某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张某与杨某之间门店租赁合同。2、要求杨某支付租赁费13300元。3、要求杨某赔偿损坏的价值3000元的投影机一台。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4日,我与杨某签订门店承包合同,我将我所有的位于凉州区古城镇古城街红浪漫舞厅(面积90平方米,舞厅设施齐全)租赁给杨某开设舞厅,租赁期限一年,即2018年3月4日至2019年3月4日,每月租赁费900元。合同签订后,杨某已支付租赁费900元。2018年10月23日,杨某向我出具借条一张,同年10月28日,杨某在经营过程中将我所有的投影机损坏,拿去修理至今未归还,后经我多次催要,杨某拒付,故诉诸法院。杨某经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作实体答辩,也未发表质证意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8年3月4日,张某与杨某签订门店承包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张某将位于凉州区古城镇古城街红浪漫舞厅(面积90平方米,舞厅设施齐全)租赁给杨某开设舞厅,租赁期限一年,即2018年3月4日至2019年3月4日,每月租赁费900元。合同签订后,杨某已支付租赁费900元。之前,杨某向张某陆续借款1100元。2018年10月23日,杨某向张某出具“12000元”借条一张。后经张某多次催要,杨某拒付,遂形成诉讼。审理中,因杨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并在本院公告栏及杨某住所地粘贴公告,通知其参加诉讼,杨某未到庭做实体答辩。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有关书证在卷证实,经审理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张某与杨某之间签订的门店承包合同系双方意思真实表示,属有效合同。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且该合同约定履行期限为一年,现已超过该履行期限,该合同应当予以解除。合同签订后,张某按时交付了租赁门店,而杨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其应当履行支付义务。杨某欠款金额应当以其自己出具的“12000元”金额为准。张某要求杨某赔偿损坏的价值3000元的投影机一台之诉讼请求,未能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依法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张某与杨某之间的门店承包合同关系。
二、杨某支付张某欠款1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三、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元,由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俞天聪
人民陪审员 张勇堂
人民陪审员 赵永华
二○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秦海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