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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2执1419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大连分中心、王景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大连分中心;王景川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2执1419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大连分中心,住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宋金龙,系该分中心经理。被执行人王景川,男,195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上列当事人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为99991.01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附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宏伟执行员  曲长江执行员  辛 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会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