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1403执548号

王某与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王某;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403执548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女,汉族,1974年8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执行人石某,男,汉族,1973年6月出生,住德州市陵城区。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石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2018)鲁1403民初15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相关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鲁1403执5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彩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