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02民初4066号
原告:史耀峰,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告:呼和浩特满族文化促进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东街北侧。
被告:巴特尔,男,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原告史耀峰与被告呼和浩特满族文化促进会、巴特尔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原告史耀峰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呼和浩特满族文化促进会、巴特尔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呼和浩特满族文化促进会、巴特尔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史耀峰撤回对呼和浩特满族文化促进会、巴特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63元,由原告史耀峰负担。 审 判 员 王菊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晓曼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