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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02民初4066号

史耀峰与呼和浩特满族文化促进会、巴特尔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3-10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史耀峰;呼和浩特满族文化促进会;巴特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02民初4066号 

原告:史耀峰,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告:呼和浩特满族文化促进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东街北侧。

被告:巴特尔,男,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原告史耀峰与被告呼和浩特满族文化促进会、巴特尔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原告史耀峰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呼和浩特满族文化促进会、巴特尔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呼和浩特满族文化促进会、巴特尔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史耀峰撤回对呼和浩特满族文化促进会、巴特尔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63元,由原告史耀峰负担。  审  判  员   王菊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晓曼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