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081民初5788号
原告:严宝文,男,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娟,江苏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仪征明发冲压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汽车工业园中江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周福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虎存,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严宝文与被告仪征明发冲压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严宝文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宝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严宝文负担。
审 判 长 边 晓 斌
审 判 员 周成晨
人民陪审员邹超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朱 建
书 记 员 刘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