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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302民初1217号

刘**与惠州市惠城区德垧工艺品批发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5-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惠州市惠城区德垧工艺品批发商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302民初1217号

原告:刘**,男,汉族,1984年7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德垧工艺品批发商行,经营场所:惠州市东平大道**江景新苑。经营者:李**。

原告刘**与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德垧工艺品批发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德垧工艺品批发商行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诉辩意见原告起诉称,2016年9月8日及9月16月,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德垧工艺品批发商行经营者李永福,向原告刘**欺诈性兜售该店内两具沉香木雕,以手头资金不足,望能出手手中木雕周转,并承诺能在数月内代原告高价出售获利甚至可以数月后加价回收为由,欺诈原告购买沉香木雕。但被告未按承诺交付完整木雕,并在要求被告回收时以各种理由恶意拖延款项人民币贰万伍仟伍佰元整(¥255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以上事实有双方聊天记录及支付宝转账凭证作为依据。被告拖欠款项是恶意逃避拖欠款项,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利益。为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

一、被告归还原告货款人民币贰万伍仟伍佰元整(¥255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肆仟壹佰玖拾壹元贰角陆分整(¥4191.26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德垧工艺品批发商行未到庭参加诉讼,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德垧工艺品批发商行经营者李永福,向原告刘**出售两具沉香木雕,但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只有聊天记录。2016年9月8日及9月16日,原告刘**通过转账方式向李永福支付25500元,但被告未交付沉香木雕。原告要求被告回收时,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款项,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以上事实有当事人主体身份信息、聊天记录、对账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清单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可以认定。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货款,该买卖合同成立,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货款,被告一直没有交付沉香木雕,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归还原告货款人民币25500元,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利息问题,虽然合同无明确约定违约金及利息,但被告于2016年9月16日已收到人民币25500元,因此利息以25500元为本金,从2016年9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德垧工艺品批发商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退回货款人民币25500元及利息(利息以25500元为本金,从2016年9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1元(原告已预交271元),由被告惠州市惠城区德垧工艺品批发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耀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徐浩光

书记员温璐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