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12执9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金欧,男,1953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沂市河**。
被执行人:赵青德,男,1982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沂市河**。本院在执行赵金欧与赵青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查明赵青德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青德的银行存款2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隋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薛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