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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12执919号之一

赵金欧、赵青德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赵金欧;赵青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12执9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金欧,男,1953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沂市河**。

被执行人:赵青德,男,1982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沂市河**。本院在执行赵金欧与赵青德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查明赵青德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青德的银行存款2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隋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薛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