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53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负责人薛建国,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历,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张子礼,男,汉族,1965年11月1日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请执行张子礼借款、担保、保险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郑民一终字第02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子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3月4日提起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7346.16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子礼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向张子礼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向张子礼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3月22日到本院接受询问,张子礼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四、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子礼名下银行存款37346.16元,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对上述财产进行了扣划,于2019年6月18日将37346.16元发还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五、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前往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子礼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找被执行人张子礼的下落。经调查被执行人张子礼在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子礼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在其户籍地未找到被执行人张子礼的下落;
六、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前往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子礼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子礼在执行法院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七、本院于2019年3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八、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再次对被执行人张子礼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子礼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截止2019年6月18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37346.16元。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对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子礼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伟
审判员 赵 凯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照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