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3民初第10612号
原告:于莉丽,女,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铮,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志强,男,196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系原告丈夫。
被告:梁璐施,女,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朱国明(曾用名朱启庆),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朱晓莹,女,199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三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柱彬,广东领烨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赟,广东领烨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于莉丽与被告梁璐施、朱国明、朱晓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于莉丽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莉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莉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628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于莉丽负担。
审 判 长 李 爽
人民陪审员 王小敏
人民陪审员 谢海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颖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