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粤0113民初第10612号

于莉丽与梁璐施、朱国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7-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莉丽;梁璐施;朱国明;朱晓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13民初第10612号

原告:于莉丽,女,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铮,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支志强,男,196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系原告丈夫。

被告:梁璐施,女,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朱国明(曾用名朱启庆),男,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朱晓莹,女,199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三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柱彬,广东领烨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赟,广东领烨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于莉丽与被告梁璐施、朱国明、朱晓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

原告于莉丽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莉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莉丽撤诉。案件受理费16284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于莉丽负担。

审 判 长  李 爽

人民陪审员  王小敏

人民陪审员  谢海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梁颖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