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川0193民初2631号
原告:上海谊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3265号18号楼1352室。
负责人:邱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航,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美时馨颜国际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鲁店店文化街16号3幢2层2022。
法定代表人:黄春艳。
原告上海谊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美时馨颜国际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起诉时被告美时馨颜国际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对被告美时馨颜国际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进行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钟 珏
人民陪审员 黄 军
人民陪审员 李开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黄青青
书 记 员 蒲 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