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19)陕0802执258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578号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王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劳务费7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本案案款已兑付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802执258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18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