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802执3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庆,女,195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虞玉霞,女,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汪斌,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怀宁县。申请执行人程庆与被执行人虞玉霞、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依法审理作出的(2018)皖0802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程庆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虞玉霞、汪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1万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4700元,另被执行人应依法负担案件执行费3121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同时提示信用惩戒风险,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同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流程告知书。2、本院自2019年3月1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其它财产。3、本院经到安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登记信息。4、本院依法对两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经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147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各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方长
审判员 汪少文
审判员 江 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金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