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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1执939号

万忠艳、宗宪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万忠艳;宗宪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11执939号

申请执行人:万忠艳,女,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宗宪伟,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万忠艳与被执行人宗宪伟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8)鲁0211民初1582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417841.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财产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在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开立的账户、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车管部门所记载的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等。发现被执行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本院批量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不足以执行。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告知其本院的查询情况、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其称无法提供;本院告知其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嘉强

审判员  李 波

审判员  安丰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