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326民初902号
原告:李泽贵,男,1948年11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望谟县人,农民,住望谟县。
被告:田祥义,男,1951年生,汉族,贵州省望谟县人,退休教师,住望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贵诉被告田祥义定金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泽贵以被告田祥义已履行义务为由,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泽贵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泽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泽贵承担。
审判员 杨光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强
书 记 员 黄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