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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民申39号

天津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5民申39号 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天津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静海镇冬平园**。

法定代表人:刘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春岭,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华明,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东营市垦利区经济开发区(纬四路以南、经五路以北、规划经八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孙建成,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天津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营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不服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河商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19年6月17日,以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7)鲁0503民初107号民事判决已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为由,向我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国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福玉

审判员  呼振泉

审判员  李万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毕博学

书记员谢瑞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