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22执49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裴江坡,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谢有虎,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唐丽平,女,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李飞,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裴江坡与被执行人谢有虎、唐丽平、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8)豫1203号民初16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谢有虎、唐丽平、李飞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裴江坡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2019)豫1222执4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聂海萍
审 判 员 韩建东
人民陪审员 刘红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琛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