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05民初1926号之一
原告:济南中天泰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闫新涛,总经理。
被告:水发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邵长青,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中天泰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水发建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中天泰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元,申请费520元,共计9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英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金 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