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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1执2429号

北京朔和科技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朔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1执242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朔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大学北路****楼****。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v>法定代表人郭伟,董事长。北京朔和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1民初15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朔和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国能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款共计1,044,067.00元整(其中未包含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为2020年6月4日止,余额不足且为轮候冻结;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暂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0.00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1,044,067.00元整(未包括相应的利息)。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仲健

审判员  沈宝建

审判员  霍福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