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3执11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成佳,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唐金,女,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8年7月1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8)湘0103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成佳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执行。2019年5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唐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5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5月12日、2019年6月3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收益类保险等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12日向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唐金名下不动产,于2019年5月24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唐金住房公积金,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6月6日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唐金于2019年6月11日到庭,但被执行人未到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对被执行人唐金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5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28858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828858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荆 钊
审 判 员 李 武
审 判 员 蒋 维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杜健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