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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92民初2415号

邓诗禹与武汉融城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光谷国际广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邓诗禹;武汉融城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光谷国际广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92民初2415号

原告:邓诗禹,男,汉族,1989年3月28日,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告:武汉融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路******。

法定代表人:谢小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汉光谷国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路**光谷广场中心花园**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华,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诗禹诉被告武汉融城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光谷国际广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诗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邓诗禹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诗禹负担(已付)。【】

审判员  郝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怡

书记员方舒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