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92民初2415号
原告:邓诗禹,男,汉族,1989年3月28日,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告:武汉融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路******。
法定代表人:谢小青,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武汉光谷国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路**光谷广场中心花园**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江华,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诗禹诉被告武汉融城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光谷国际广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诗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邓诗禹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诗禹负担(已付)。【】
审判员 郝虹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李怡
书记员方舒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