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2371号
原告:约呷拉日,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甘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甫,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诺远鑫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200号1号楼B区4-5楼。
法定代表人:刘利。
原告约呷拉日与被告成都诺远鑫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成都诺远鑫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杰媚
人民陪审员 朱学林
人民陪审员 罗世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俊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