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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3执2025号之一

刘振伟、郑新康华(新密)煤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刘振伟;郑新康华(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3执20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振伟,男,汉族。

被执行人:郑新康华(新密)煤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83民初210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刘振伟诉郑新康华(新密)煤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私下和解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83执20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厉永军

审判员  胡新朝

审判员  郑景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志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