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3执20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振伟,男,汉族。
被执行人:郑新康华(新密)煤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83民初210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刘振伟诉郑新康华(新密)煤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私下和解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0183执20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厉永军
审判员 胡新朝
审判员 郑景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志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