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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724执14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高开拓、丁婕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21-05-14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高开拓;丁婕;吴强业;白爱兴;黄志雄;张生;程尚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24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住所地高台县城关镇南城河街2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6759413001。

负责人:马彬,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高开拓,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丁婕,女,198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高开拓妻子。

被执行人:吴强业,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白爱兴,男,196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黄志雄,男,1987年1月2日出生,藏族,大专文化,干部,住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现住肃南裕固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张生,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程尚龙,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系高台县南华镇人民政府干部,住高台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开拓、丁婕、吴强业、白爱兴、黄志雄、张生、程尚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台县人民法院以(2018)甘0724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书结案。该判决书确定:一,由被执行人高开拓、丁婕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借款本金481313.23元,并承担截至2018年7月25日之前的利息及罚息18948.36元,合计500261.59元。2018年7月25日以后至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利随本清。

二、被执行人吴强业、白爱兴、黄志雄、张生、程尚龙对上述借款本息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高开拓、丁婕、吴强业、白爱兴、黄志雄、张生、程尚龙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台县支行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744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本案借款本金481313.23元,截至2018年7月25日前的利息及罚息18948.36元,受理费4401.5元,合计504663.09元及2018年7月25日后的利息及罚息。已履行90870.83元(其中白爱兴履行13395.77元,张生履行24950元,程尚龙履行32480元,吴强业履行2949元,黄志雄履行17096.06元),未履行413792.26元及2018年7月25后的利息及罚息。由被执行人高开拓、吴强业、白爱兴、黄志雄、张生、程尚龙共同于2019年12月20日前履行200000元(包括各被执行人已履行数额),2020年6月20日前履行100000元,2020年12月20日前履行10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于2021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

二、先期偿还的案件款优先偿还本金。

三、若有任何一期逾期,则按原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甘0724执140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能按照上述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邱进福

审判员  黄多孝

审判员  张玉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兴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