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02执17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兴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官屯镇宫庄村。
法定代表人:宫五一,经理。
被执行人: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官屯镇果子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官屯镇果子王村。
法定代表人:韩长金,主任。本院在执行聊城市兴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官屯镇果子王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官屯镇果子王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顾官屯镇果子王村村民委员会名下银行存款18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际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崔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