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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623执恢198号

曾述荣与熊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四川省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曾述荣;熊红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623执恢198号

申请执行人:曾述荣,男,195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

被执行人:熊红梅,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住中江县。曾述荣与熊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曾述荣依据(2014)中江民初字第257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川0623执268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曾述荣与被执行人熊红梅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熊红梅从2019年6月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每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曾述荣借款1332元,共计偿还借款本息31967.21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曾述荣与被执行人熊红梅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其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间,人民法院不应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中江民初字第25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文太

审判员  彭玉莲

审判员  陈明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春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