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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602行审26号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段建萍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8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段建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湘0602行审26号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6020063550056。法定代表人黄建文,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周仲书,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段建萍,女,汉族,1972年6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段建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雅

人民陪审员 陈 浪

人民陪审员 张明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